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博、闲鱼等平台发布有演唱会、相声演出等门票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封某某、王某甲彤等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7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2019年8月3日林俊杰演唱会常州站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封某某联系,约定以11500元出售六张门票。4月18日至19日,被害人封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共计11500元。而后,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虚构与封某某合作贩卖演唱会门票、自己没有钱吃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封某某23465元。直至演唱会结束,被告人张某甲未兑现门票。在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退回15595元,实际骗取被害人封某某共计19370元。
2.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2019年10月17日周杰伦演唱会上海站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吴某某联系,约定以8488元出售三张门票。2019年4月30日至9月15日,被害人吴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共计8488元。
3.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当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2688元。
4.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游戏DOTA2比赛的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胡某甲联系,约定以10000元出售两张门票,由胡某甲先支付定金1000元,余款在交付门票时现付。当日,胡某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1000元。直至比赛结束,被告人张某甲未兑现门票,也没有退还定金。
5.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2019年7月20 日张艺兴演唱会南京站门票出售,被害人袁某某得知后让其朋友张某丙代为买票。后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微信与张某丙联系,约定以3981元出售两张门票。5月31日,被害人袁某某通过张某丙向被告人张某甲支付3981元。直至演唱会结束,被告人张某甲未兑现门票。在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退回2888元,实际骗取被害人1093元。
6.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2019年8月17日林俊杰演唱会金华站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舒某某、王某甲联系,约定以1680元/张出售两张门票。6月1日,王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3360元。之后张某甲谎称其老婆要求加价,要求王某甲再向其转账1900元,并谎称事后将退还该款,从而骗取王某甲1900元。直至演唱会结束,被告人张某甲未兑现门票。在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退回1061.61元,实际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舒某某共计4198.39元。
7.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2019年8月10日林俊杰演唱会珠海站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宋某某联系,约定以1680元/张出售两张门票。6月14日至6月22日,被害人宋某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被告人张某甲支付共计2880元。直至演唱会结束,被告人张某甲未兑现门票。
8.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林俊杰演唱会珠海站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黄某某联系,约定以3860元的价格出售三张价值1680元的门票。6月13日至15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3860元。6月19日至6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又虚构向女友求婚、给车加油等事实,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取8000元。在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退回2708元,实际骗取被害人9152元。
9.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2019年8月24日林俊杰演唱会贵阳站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支某某联系,约定以3355元出售两张门票。当日,支某某通过闲鱼向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账户付款3355元。至演唱会结束,张某甲未兑现门票。
10.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周杰伦演唱会南京站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盛某某联系,约定以4520元出售两张门票。当日,盛某某通过闲鱼向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账户付款4520元。
11.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2019年8月10日张云雷上海德云社相声大会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孙某甲联系,约定以1799元出售一张门票。次日,被害人孙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1799元。直至演唱会结束,被告人张某甲未兑现门票。在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退回52.22元,实际骗取被害人孙某甲1746.78元。
12.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能够买到2019年7月27日湖南长沙芒果青春夜的门票,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丁某某联系,称自己的朋友是举办方的工作人员,可以获取门票,并与被害人约定以3200元出售两张门票。7月23日至24日,被害人丁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甲支付共计2600元。直至演出结束,被告人张某甲未兑现门票。
13.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2019年8月10日易烊千玺演唱会深圳站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孙某丙联系,约定以1880元出售一张门票,邮费18元。当日,被害人孙某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甲转账1898元。直至演唱会结束,被告人张某甲未兑现门票。
14.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德云社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孙某乙联系,约定以4500元出售两张门票。8月1日,孙某乙通过微信向张某甲转账2250元。
15.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2019年11月16日周杰伦演唱会杭州站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曹某某联系,约定以4500元出售两张门票。当日,曹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张某甲提供的徐某某账户转账4500元。在曹某某提出退票的要求后,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退票,但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4500元。
16.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2019年11月16日林俊杰演唱会成都站门票出售, 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高某某联系,并约定以3360元出售两张门票。当日,高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胡某乙账户转账2000元。9月11日,高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甲转账800元。
17.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2019年12月20日《曾经如是》话剧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王某乙联系,约定以2360元出售两张门票。当日,王某乙通过支付宝向张某甲提供的胡某乙账户转账2360元。
18.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微博上谎称其有2019年10月26日五月天演唱会门票出售,后使用微信与被害人那某某联系,约定以1655元/张出售两张门票。当日,被害人那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胡某乙账户转账3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账号信息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失信执行人情况、情况说明、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3证人徐某某、胡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封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胡某甲、袁某某、舒某某、王某甲、宋某某、黄某某、支某某、盛某某、孙某甲、丁某某、孙某丙、孙某乙、曹某某、高某某、王某乙、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实施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亚丽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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