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汉族,生于****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旧县镇**行政村**号,住该村,农民。2019年07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该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下,为了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伪造了车辆产权证书,用从陕西振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陕AZ566R起亚轿车作为抵押,谎称该车是自己所有,与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张某甲到期不还钱该车就归李某某所有。张某甲将7万元骗到手后便挥霍一空,直至被抓获前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
3、归案经过;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五、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诈骗金额巨大,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居住洛川县旧县镇**行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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