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9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借款给被害人赵某某3万元(实际系赵某某、施某甲、张某乙共同借款),要求被害人赵某某出具6万元的虚高借条及6万元的虚假收条,被告人张某甲又以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实际仅支付给被害人赵某某等人2.7万元。后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陆续支付被告人张某甲2.1万元。2019年3月5日,因被害人未继续支付钱款,被告人张某甲将被害人赵某某、施某甲、戚某甲起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偿还欠款3万元及违约金1.14余万元,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涉及虚假诉讼而未得逞。
2、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借款给被害人韩某甲(实际借款人韩某甲、施某乙)4万元,要求被害人韩某甲出具5万元的虚高借条及5万元的虚假收条,被告人张某甲又以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实际仅支付给被害人3.6万元。后被害人韩某甲等人陆续支付被告人张某甲1万余元。2018年1月29日,因被害人未继续支付钱款,被告人张某甲将被害人韩某甲等人起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欠款5万元及违约金2.25万元、律师费0.3万元。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张某甲撤回起诉。后被害人韩某甲等人又支付给被告人张某甲4.06万元。
3、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借款给被害人施某乙3万元,要求被害人施某乙出具4万元虚高借条及4万元虚高收条,被告人张某甲又以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实际仅支付给被害人2.7万元。2018年1月26日,因被害人施某乙未还款,被告人张某甲将被害人施某乙等人起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欠款4万元及违约金2.43余万元、律师费0.3万元,后被告人张某甲撤回起诉。2018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再次将被害人施某乙等人起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欠款3万元及违约金0.72万元等。2018年10月17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害人施某乙等人返还被告人张某甲欠款3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后因被害人施某乙找不到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截图及转账记录、收据、借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谅解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萧山区人民法院移送函、萧山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清单、立案审批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简易笔录、律师费发票、补充证据说明、撤诉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庭审告知确认书、民事再审申请书、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章某某、王某某、戚某乙、戚某甲、韩某乙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韩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施部分犯罪,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该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露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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