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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204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5********,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利,以虚构支付宝零钱换微信零钱、销售手机等事实,通过使用不同的微信账号联系被害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要求被害人支付钱款,待被害人向某某转账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删除。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手段诈骗冯某甲东等7人,诈骗金额为19049元,诈骗所得的钱款已被张某甲用于日常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账号“jike949”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支付宝零钱换微信零钱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许晓云信以为真,遂通过微信联系张某甲,并转账了300元,张某甲收取了300元某某就将被害人许晓云微信拉黑删除。

2、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与网友江某某看电影时,以借手机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江某某一台某某金色OPPO R9s手机,事后一直没有归还该手机,也没有与被害人江某某联系,骗得的手机被其用于日常使用。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2299元。

3、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害人邓某甲有购买小米手机的意向,遂通过微信“zhzhhh”联系被害人邓某甲,骗取被害人邓某甲信任后,以支付定金、尾款等理由,要求邓某乙转账4550元,邓向某某转账后立即将邓的微信拉黑删除。

4、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号"zhzhhh"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IphoneX手机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冯某甲(微信号THAI-UFC)信以为真,遂通过吴某某(被告人张某甲朋友)添加了张某甲为微信好友。张某甲智将网上收集的手机信息和图片发给冯某甲东以骗取信任,待冯向某某转账4800元购买手机款后将冯某乙拉黑删除。

5、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号"zhzhhh"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出售IphoneX手机的信息,被害人戴某某信以为真,遂通过微信与张某甲联系,张某甲智骗取戴某某的信任后要求戴支付钱款,待戴向某某转账2000元购买手机款后将被害人拉黑删除。

6、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zhzYOYO联系卖猫的卖家黎阳,商定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金某某”猫。后张某甲使用软件制作虚假转账截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黎阳的信任,待黎阳发货后,张某甲将黎阳的微信拉黑删除。

7、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出售手机信息,被害人赵某某玲看到后信以为真,就通过微信(微信号AFcuck226)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将在网上收集的手机信息发给赵某某玲以骗取信任,待赵转账1300元购买手机款后将赵的微信拉黑删除。

2019年1月2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新市场巨星网吧内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某某;5.辨认笔录及照片;6.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的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5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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