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7********,安徽省蚌埠市人,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先后到江西省、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肇庆市等多地的高速公路处,招停过往车辆,以财物被盗,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等为由,向被招停车辆的司乘人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元至1000元不等,先后骗得杨某甲等85名被害人共计246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从深圳到河源方向的一高速公路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朱某甲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朱某甲“借款”300元。
2.2018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塘厦镇的一段高速公路上的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王某甲的车辆,谎称行李被盗,没钱加油,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100元。
3.2018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武深高速转惠塘高速的转弯处,招停被害人张某丙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张某丙“借款”300元。
4.2018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塘厦镇的一段高速公路高架桥处,招停被害人范某甲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范某甲“借款”100元。
5.2018年1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附近一段高速公路匝道路口处,招停被害人杨某甲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杨某甲“借款”200元。
6.2018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清溪镇附近的高速公路匝道处,招停被害人徐某甲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徐某甲“借款”370元。
7.2018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某乙高速转潮莞高速公路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周某甲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周某甲“借款”500元。
8.2018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甬某某高速往惠大高速转弯的三叉路口处,招停被害人林某某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150元。
9.2018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甬莞高速往惠大高速转弯的三叉路口处,招停被害人宋某某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宋某某“借款”200元。
10.2018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江西省大广高速转南韶高速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赖某某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赖某某“借款”200元。
11.2018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韶关南雄地区一段高速公路分岔口,招停被害人钟某甲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钟某甲“借款”100元。
12.2018年12月15日14时,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棕色小汽车到广珠西线佛山陈村附近的高速公路匝道路口处,招停被害人刘某甲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刘某甲“借款”500元。
13.2018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南站进高速收费站附近处,招停被害人彭某甲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彭某甲“借款”500元。
14.2018年1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清溪镇高速公路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张某丁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加油,向被害人张某丁“借款”400元。
15.2019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某段高速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郑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郑某某“借款”200元。
16.2019年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惠塘高速一个高速公路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徐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徐某乙“借款”200元。
17.2019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石牌上高速向深圳方向的一个高速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侯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侯某某“借款”400元。
18.2019年1月4日14时,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清溪镇高速公路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谢某甲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谢某甲“借款”500元。
19.2019年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清溪高速附近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潘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潘某某“借款”500元。
20.2019年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清溪镇高速公路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蔡某某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加油、吃饭,向被害人蔡某某“借款”500元。
21.2019年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塘厦镇的一个高速公路上的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许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许某某“借款”200元。
22.2019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武深高速转甬某某高速的转弯处,招停被害人林某甲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林某甲“借款”300元。
23.2019年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惠莞高速往广惠高速转弯的三叉路口处,招停被害人何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何某某“借款”200元。
24.2019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莞深高速公路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刘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刘某乙“借款”300元。
25.2019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花都石岭高速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刘某丙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刘某丙“借款”200元。
26.2019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肇庆市大旺转四会高速高速公路交界的分岔路口,招停被害人黄某甲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黄某甲“借款”300元。
27.2019年1月12日15时,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肇庆市二广高速公路一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李某甲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李某甲“借款”300元。
28.2019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珠三角环线高速转二广高速的一个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刘某丁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加油,向被害人刘某丁“借款”100元。
29.2019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珠三角环线高速转二广高速的一个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严某某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加油,向被害人严某某“借款”200元。
30. 2019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莞佛高速一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易某某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加油,向被害人易某某“借款”200元。
31. 2019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的狮岭立交的分叉口处,招停被害人潘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潘某某“借款”500元。
32. 2019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从莞深高速转惠深高速的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唐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唐某某“借款”200元。
33. 2019年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S22高速转从化的三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王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500元。
34. 2019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从莞高速公路常平立交处,招停被害人张某戊的车辆,谎称钱包遗失,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张某戊“借款”500元。
35.2019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惠高速与潮莞高速交界的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梁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梁某某“借款”300元。
36.2019年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龙大高速转从莞深高速转接路口位置处,招停被害人曾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曾某某“借款”200元。
37. 2019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博深高速的一匝道处,招停被害人巫某甲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巫某甲“借款”200元。
38. 2019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大朗镇附近一高速公路匝道处,招停被害人石某某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石某某“借款”300元。
39. 2019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陆丰往惠州方向的高速公路一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陈某甲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陈某甲“借款”500元。
40. 2019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深圳市龙华区向东莞市方向的一高速立交转弯处,招停被害人范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范某乙“借款”100元。
41. 2019年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惠州市惠城往惠东方向的一个匝道处,招停被害人周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周某乙“借款”400元。
42. 2019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惠高速转甬莞高速的一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鲍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鲍某某“借款”300元。
43. 2019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惠东向惠州方向高速的一匝道处,招停被害人张某己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张某己“借款”500元。
44. 2019年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河源市向深圳龙岗区相向一高速路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卢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卢某某“借款”300元。
45. 2019年3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惠高速的一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杨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吃饭,向被害人杨某乙“借款”500元。
46.2019年3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惠州市惠东大岭出口匝道处,招停被害人欧某某的车辆,谎称忘带现金、无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欧某某“借款”200元。
47. 2019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从深高速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朱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朱某乙“借款”200元。
48. 2019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从莞高速一匝道处,招停被害人谢某乙的车辆,谎称坏车、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谢某乙“借款”200元。
49. 2019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甬莞高速一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叶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叶某某“借款”200元。
50. 2019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惠塘高速转从莞高速一匝道处,招停被害人汤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汤某某“借款”200元。
51. 2019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的狮岭立交的分叉口处,招停被害人彭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彭某乙“借款”200元。
52. 2019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的狮岭立交的分叉口处,招停被害人徐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200元。
53. 2019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珠西线转往广州环城高速一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陈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陈某乙“借款”300元。
54. 2019年3月12日16时,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向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站方向的一立交桥转弯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何某甲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何某甲“借款”400元。
55. 2019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番禺区附近一高速出口处,招停被害人钟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钟某乙“借款”200元。
56. 2019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顺德立交的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郭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郭某某“借款”200元。
57. 2019年3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顺德往东莞方向一高速的分岔路口匝道处,招停被害人尹某甲、尹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尹某甲、尹某乙分别“借款”100元(合计200元)。
58. 2019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清溪镇附近一段高速公路处,招停被害人周某丙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周某丙“借款”300元。
59. 2019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番禺区向深圳市福田区方向的一段高速立交转弯处,招停被害人林某乙的车辆,谎称钱包遗失、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林某乙“借款”200元。
60. 2019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番禺区沙湾镇向石楼镇方向一高速公路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黄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黄某乙“借款”200元。
61. 2019年3月17日16时,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深圳市向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方向的高速公路一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陈某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陈某丙“借款”200元。
62. 2019年3月17日18时,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白云区向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方向的高速公路一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吴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200元。
63. 2019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江门市向广州市番禺区方向一高速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陈某丁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陈某丁“借款”300元。
64. 2019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张松立交一匝道处,招停被害人冯某某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冯某某“借款”300元。
65. 2019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中山市向深圳市宝安区方向一高速公路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何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何某乙“借款”200元。
66. 2019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天河区往番禺区方向的高速一匝道处,招停被害人陈某戊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陈某戊“借款”300元。
67. 2019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道的东新高速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苏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苏某某“借款”500元。
68. 2019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大岭山附近一段高速公路处,招停被害人杨某丙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杨某丙“借款”200元。
69. 2019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佛山市禅城区一高速收费站处,招停被害人周某丁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周某丁“借款”400元。
70. 2019年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番禺区的一高速匝道处,招停被害人林某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林某丙“借款”200元。
71. 2019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清溪镇附近的一高速公路匝道处,招停被害人贺某某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贺某某“借款”200元。
72. 2019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广珠西线的下桥匝道处,招停被害人钟某丙的车辆,谎称忘记带钱、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钟某丙“借款”200元。
73. 2019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珠海市向东莞市方向的高速公路一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王某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王某丙“借款”1000元。
74. 2019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佛山往广州方向的高速一匝道处,招停被害人陈某己的车辆,谎称钱包被盗,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陈某己“借款”200元。
75. 2019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白色小汽车到佛山往四会方向二广高速的一分岔路口处,招停被害人杨某丁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杨某丁“借款”200元。
76. 2019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惠大高速一个匝道处,招停被害人李某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李某乙“借款”300元。
77. 2019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惠东向惠州方向高速的一匝道处,招停被害人谢某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谢某丙“借款”400元。
78. 2019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市向深圳市龙华区方向的一高速立交转弯处,招停被害人段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段某某“借款”500元。
79. 2019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东莞大朗镇附近一段高速公路分岔口处,招停被害人贾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贾某某“借款”150元。
80. 2019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惠东向惠州方向高速的一匝道处,招停被害人黄某丙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黄某丙“借款”200元。
81. 2019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深圳市龙华区向东莞市方向一高速立交转弯处,招停被害人谢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谢某某“借款”300元。
82. 2019年3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惠大高速转沈海高速的一匝道处,招停被害人林某丁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林某丁“借款”600元。
83.2019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惠阳向潮州方向高速的一岔口处,招停被害人马某某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向被害人马某某“借款”200元。
84. 2019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结伙驾驶小汽车到深圳市龙华区向东莞市石牌镇方向一高速立交转弯处,招停被害人杨某戊的车辆,谎称没钱加油,向被害人杨某戊“借款”200元。
2020年7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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