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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梭峪派出所,现住古交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联系受害人张某乙一起合伙投资比特币矿场,由张某甲负责场地和电源,张某乙负责出资。之后张某甲以各种理由先后骗取受害人张某乙194900元。张某甲将部分款项用于还欠款,其余全部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194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弓振亮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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