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依法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买手机的名义在寿光市**路的一家门头内骗取被害人刘某甲7500元,致其损失11137.17元;
2、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买卖茶叶的名义在寿光市**路一家手机店内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共计9900元;
3、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弄砂石料的名义在寿光市**广场附近的一家手机店内骗取被害人韩某某5000元;同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假日广场负一楼一家手机店内骗取被害人韩某某3500元;
4、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女朋友怀孕花钱处理事情和做生意的名义在假日广场和仓圣公园附近分四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丙共计37176元;
5、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贩卖香烟做生意的名义在寿光市**街道**村一家复印店内骗取被害人宋某某3000元;同年11月2日,张某甲又以同一理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2000元;
6、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在港上做买卖的名义在寿光市中央华府附近的路上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000元;
7、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做砂石料生意的名义在寿光市**路一家门头内骗取被害人刘某乙5200元,致其损失6600元。
现被告人张某甲已经赔偿七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分别以购买手机、投资砂石料、处理女朋友怀孕、贩烟等名义,骗取七名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雷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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