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蚌埠市**店与马某某相识,后以与马某某谈恋爱为名,多次骗取马某某101800元。
2.2018年11月,在蚌埠市**街“**”酒店内,被告人张某甲以帮方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方某某12300元。
3.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陌陌社交软件与徐某某相识,后以帮徐某某找寻前男友为由,多次骗取徐某某90514元。
4.2019年7月,在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的“**”酒店,被告人张某甲与前台服务员张某乙相识,后以开车撞人被处罚等事由,多次骗取张某乙8700元。
5.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上海通过陌陌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凌某某相识,后以帮凌某某夫妇抱养小孩等为由,通过索要抚养费、过户费、律师费等方式,多次骗取凌某某38765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敬飞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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