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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楼**公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至16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微信发布自己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收款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250元,其中骗取泉州市丰泽区的张某乙人民币4000元、骗取上杭县南阳镇的黄某某人民币2625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苹果手机、居民身份证等物证;2.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领条等书证;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7.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8.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0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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