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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为他人介绍工作需要交纳押金等为由,骗取他人人民币16332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为周某某介绍工作需要缴纳押金等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9972元。

2、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为张某乙介绍工作需要缴纳押金等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63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395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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