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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重婚等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重婚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天猫平台购买物品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后通过输入事先购买的虚假运单号,虚构已退货的事实,骗取商家信任从而取得相应物品的退款,在收到退款后未实际寄出物品,通过该种方式先后骗取天猫平台615笔订单物品,涉案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52413.55元。

2019年9月20日,公安民警至灌南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开展调查工作时,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其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报案书、费用转交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提取的支付宝退款记录及调取的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猫超等电子数据。

二、寻衅滋事

2019年8月18日20许,被告人张某甲因怀疑其前妻惠某某有外遇遂至连云港市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惠某某住处欲找惠某某对质,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21时许公安民警至该住处调解,在公安民警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借口喝水走进厨房,用木板、塑料架等物品堵住厨房门,后用菜刀抵住自己的脖子逼迫惠某某回答问题并多次辱骂惠某某。8月19日00时22分许至2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为逼迫惠某某回答问题及让前来劝阻的家人离开,先后四次将厨房内煤气罐阀门打开释放煤气,每次持续释放煤气数十秒,期间公安民警多次阻止、劝说无效,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用打火机点着香烟抽烟及短时间打开窗户后关闭,公安民警紧急疏散二十余名居民,造成他人恐慌,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扰乱社会秩序。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房屋租赁合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处警现场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惠某某、蒋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灌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灌南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6.灌南县公安局提供的处置现场部分视频资料。

三、重婚

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与惠某某在灌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后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另一身份信息于2015年8月13日与宋某某在灌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2019年12 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民警在办案中发现张某甲涉嫌重婚罪,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有配偶仍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清慧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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