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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容留他人吸毒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05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住址饶平县********号,住饶平县******店楼上**房。2020年4月1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手机游戏“造梦西游0L”发布低价刷游戏点券的虚假广告,诱骗被害人添加其QQ号码为好友,并以缴付押金、激活费、解除异常费等借口诈骗被害人的财物共53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83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采用上述犯罪手法诈骗被害人王某2500元。

事后,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已退还全部赃款,获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在其位于饶平县黄冈镇**路**店楼上**出租屋内,容留张某、郑某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5或2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容留郑某在上述地点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张某在上述地点吸食冰毒。

3.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张某在上述地点吸食冰毒。

4.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容留郑某在上述地点吸食冰毒。

5.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张某在上述地点吸食冰毒。

6.2020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容留张某、郑某在上述地点吸食冰毒。

2020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壶、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郑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王某的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已退回赃款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洪桂生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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