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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行贿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商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甲为和张某乙搞好关系,并欲承揽大荆镇西荆片区易地(脱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五期项目(以下简称“西荆五期项目”),在市政府附近的郭老大饭庄门前送给张某乙现金1万元,该张予以收受。

2、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甲为承揽西荆五期项目,在江南小区张某乙家中送给张某乙现金2万元,该张予以收受。

3、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乙担任**管理处**。同年中秋节前,张某甲为承揽西荆五期项目,在张某乙家中送给张某乙现金2万元,该张予以收受。

4、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借用商洛**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西荆五期项目招标报名,并告知张某乙。在张某乙的帮助下,张某甲顺利承揽西荆五期项目一标段工程。2018年春节前,张某甲为感谢张某乙的帮助,在张某乙家楼下送给张某乙现金2万元,该张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施工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赵某某、邵某某、冀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妍妍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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