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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9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蒙阴县**路**号**排**宅,捕前住蒙阴县**镇**村。2007年4月25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7月25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济刑执字第6346号刑事裁定书对张某甲予以假释,假释期至2014年7月6日止。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闫某某(另案处理)以赚取开票费(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0.1%-0.2%为开票费)为目的,于2019年4月至8月期间,在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介绍齐河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某某(另案处理)、山东**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乙和新泰市**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牛某某接受东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蒙阴**运输有限公司、平邑**建材有限公司、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额合计156855.19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29日,张某甲介绍崔某某接受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0366****至03665765,发票金额198245.87元,税额17842.13元);2019年5月29日,张某甲介绍崔某某接受平邑**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366****,金额88516.37元,税额11507.13元);2019年6月27日,张某甲介绍崔某某接受东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号码0042****—00425374和00427265-00427267,金额593857.18元,税额53447.12元);2019年8月27日,张某甲介绍崔某某接受蒙阴**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2037****-20376851,金额262599.78元,税额23633.97元)。

2.2019年4月24日,张某甲通过闫某某介绍张某乙接受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0363****、00106605,发票金额194483.42元,发票税额17504.58元);2019年6月14日,张某甲通过闫某某介绍张某乙接受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0359****-03598235,发票金额269297.29元,发票税额24236.75元)。

3.2019年5月31日,张某甲通过闫某某介绍牛某某接受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365****,发票金额96483.49元,发票税额8683.51元)。

案发后上述税款已全部补交,张某甲于2020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税收完税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牛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光林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九张,补充材料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款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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