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山检公诉二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61********,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原枣庄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枣庄市**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亭区**镇**村。2005年9月7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52********,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亭区**镇**村。2005年10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市中区**路**宿舍。2005年9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葛某甲、葛某乙、王某某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1、2004年4月至9月,在枣庄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同山东省邹城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没有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等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在收取一定费用后,给山东省邹城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某甲、张某乙和生产经理张某丙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50份(票号:N00028752—754,NO0028758—760,NO0028763—769,NO0028791—793,NO0028814—821,NO0028826—836,N00028842—845,NO0028864—874),合计金额4440660元,抵扣税款444066元。
2、2004年4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甲以枣庄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名义,给本人所有的枣庄市**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46份(票号为:NO0028755—757,NO0028761—762,NO0028773—776,NO0028778—790,NO0028794—813,NO0028876—878,NO0028883),已经抵扣税款38份,合计金额为3393485元.抵扣税款为339348.5元。
3、2004年8月至12月,在枣庄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邹城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没有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等的情况下,虚开给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58份(票号:NO0028838—841,NO0028846—850,NO0028852—863,N00028879—882,NO0028884—893,NO0028901—902,NO0028905—911,NO0028916—923,NO0028929—933,NO0028875,其中NO0028932,NO0028933两张票未作抵扣),合计金额5025360元,抵扣税款502536元。
4、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山亭区**塑料编织厂同邹城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等的情况下,让邹城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罗某某给山亭区**塑编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NO02546587,NO01100303,NO02546586,NO01109422,NO01100319,NO01134781—NO01134785,NO00522326—NO00522382,NO01109420),价税合计1440000元,抵扣税款209230.76元。
5、2004年9至11月,在邹城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同山亭区**塑料编织厂、**塑料编织厂、**塑料编织厂之间没有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等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在收取一定费用后,让罗某某以邹城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的名义给被告人葛某甲开办的山亭区**塑料编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NO01100320—NO01100322,NO01109417—NO01109419,NO01109425—NO01109429),价税合计1184000元,抵扣税款172034.18元;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开办的**塑料编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NO01115066—NO01115068)价税合计300000元,抵扣税款43589.73元;给被告人葛某乙开办的**塑料编织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NO1115062—NO1115065)价税税合计400000元,抵扣税款58119.66元。
6、2007年6月至12月,刘某乙(已判决)介绍安徽省界首市的何某某,先后四次为被告人葛某甲开办的枣庄市山亭区**塑料编织厂,虚开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1634975元,非法抵扣税款237560.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规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葛某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钦岭
检察官助理:赵彤
2019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637****;被告人葛某甲被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637****;被告人葛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7637****。
2、卷宗材料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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