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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虚开发票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张某甲,性别: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上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材料员,户籍在江苏省通州市**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方**号**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1月至3月,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及走账资金空转回流的方式,让他人为*甲公司虚开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6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46.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24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涉案税款已补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蔡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支票存根、客户回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上海川沙支行)借记通知、转账凭证、授权委托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上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票明细证实,*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经过。

2.银行卡交易明细、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含交易对手信息)证实,本案资金流转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证实,本案涉案税款已补缴

4.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本证实,东康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承建东城靖海苑二期项目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的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到案情况及身份情况。

6.被告人张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冰

检察官助理:许佳蕾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张某甲联系电话:1360168****

2.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资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副本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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