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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自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滕州市**镇**村**号。因容留卖淫,于2018年1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自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滕州市**镇**村**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自某某因房屋租赁事宜与张某乙发生争执并辱骂、厮打。被告人张某甲、自某某多次将张某乙推倒并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邓某某、高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被告人张某甲、自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聪

徐可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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