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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3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0日晚,李某甲(另案处理)与瞿某某(另案处理)因青岛市市北区**路**路路口附近店面转让费用问题产生矛盾。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经李某甲召集,至青岛市市北区**路**路路口附近,手持刀棍、枪等工具与瞿某某纠集的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殴斗,造成王某某、李某乙受伤,3辆车被损毁。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李某乙之损伤均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甲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萍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补充材料一宗。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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