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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台球厅,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因前女友问题对杨某某(另案处理)怀恨在心,后张某甲纠集张某乙(另案处理)、原某某于当日17时许,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张某甲经营的**台球厅内,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纠集的多人进行斗殴。期间,杨某某(另案处理)持事先准备的刀具将张某乙(另案处理)砍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乙(另案处理)左侧顶骨外板线性骨折、左颞顶、左颈部、右前臂皮肤瘢痕,均鉴定为轻伤二级;左耳廓皮肤瘢痕鉴定为轻微伤。同年5月23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6.录像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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