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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大**村**庄**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5日至8月25日,张某乙(已判刑)纠集张某丙(已判刑)、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丁(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等人用土堵拦通往驻马店市驿城区**公益性公墓(以下简称“**公墓”)的水泥路,并阻拦其他人员清理,致使通往**公墓的车辆无法通行,造成**公墓无法正常经营,**公墓租赁李某某的推土机和挖掘机无法正常工作,损失费用共计17.68万元。同时,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堵路行为造成迁坟下葬人员和车辆无法通行,严重影响老街社区等辖区的迁坟安置工作进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采取堵路等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17.6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至二年,并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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