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别墅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于2002年2月租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2002年改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用于公用建设,张店区人民政府承诺在以后**村旧村改造时减免部分城市配套设施费折抵使用土地的租金。2003年至2004年10月期间,淄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村**花园,按规定应向张店区城乡建委缴纳建设配套费256.92万元。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杜科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与时任杜科村村主任的张某乙(已判决)共谋后,二人串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不缴纳建设配套费,由张某甲、张某乙以杜科村旧村改造名义协助**公司办理建设配套费折抵减免,后**公司先后送给被告人张某甲现金60万元,送给张某乙50万元转账支票一张。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分别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缴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办案说明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可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延臣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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