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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90********,汉族,专科毕业,****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住内乡县**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客户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相互勾结,伙同该公司过磅员张某丙、秦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生猪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财物,期间张某甲通过郝某某、武某某农业银行卡、邮政银行卡收取公司客户赃款,并向公司过磅员分赃。其中,张某甲收取客户陈某某赃款98800元、马某某赃款196500元、宋某某赃款28800元、张某乙赃款628000元、张某丁赃款37300元、周某某赃款4400元。同时****过磅员张某丙、秦某某在收到**公司客户赃款625900元后,向张某甲分赃6000元。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7月6日,根据张某甲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出纳张某甲收到**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993800元,张某甲本人获利497200元,向涉案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496600元,张某甲应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312950元,实际收到业务搭档分配金额6000元,张某甲本人应获利合计810150元,实际获利合计5032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3239400元。鉴于目前鉴定材料的限制尚不能对另外731900元做出鉴定意见,待案件证据材料进一步完善后,另行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另查明,2018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张某甲退赃512000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客户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才

王奇

2019731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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