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72********,汉族,中专文化,原宿迁市宿某某**街道**村党支部书记,住宿迁市宿某某**镇**家园**栋**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执行。
本案由宿迁市宿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甲在任宿迁市宿某某**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合作社资金共计人民币13.8万元占为己有,用于其个人支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份,宿迁市宿某某**街**村会计吴某甲(另案处理)在负责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征用该村土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将属于该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19.4亩和五支渠7.2亩(每亩补偿标准为11200元)共计补偿款人民币29.792万元虚列到吴某乙、吴某丙等 17户农户头上,未入村集体帐,被其截留在手中,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从中侵占人民币8万元。
2.2017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和村会计吴某甲在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发二期征用**村*甲组、*乙组土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将村集体部分补偿款虚列到德太村村民林某某、赵某某、张某乙三人名下,套取村集体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其中2万元被被告人张某甲个人占有。
3.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该村辅助会计王某甲将本应作为村集体协调资金的国电施工补偿款人民币2万元虚列到徐某甲名下,该款被被张某甲个人占有。
4.2018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负责该村**农机合作社的蔡某某从该合作社管理费用中拿出人民币0.5万元供其出差使用,后该款被张某甲个人占有。
5.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安排郑某某虚列0.3万元农药款到村里报帐,后该款被被告人张某甲个人占有。
6.2018年5月份,宿迁市宿某某**街**村会计吴某甲将宿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该村信号塔场地租赁费人民币2.5万元未入村集体账,被告人张某甲从侵占人民币1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宿某某监察委员会提取的户籍证明、记账凭证、征地补偿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17年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宿迁市宿某某**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王某乙、徐某乙等人贿赂人民币共计15.5万元、3000元超市购物卡及VOVO X9手机一部,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宿迁市宿某某**路**宿舍门口,收受王某乙所送人民币1万元,并为王某乙在缓交土地承包费用,处理矛盾等事情上提供帮助。
2.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收受**村木材厂老板徐某乙人民币2万元,并承诺为徐某乙木材厂违建提供帮助。(1)2017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办公室里收受徐某乙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2)2018年5月初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所驾驶车辆里收受徐某乙所送内有人民币1万元银行卡一张。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怕徐某乙进一步扩建厂棚造成恶劣影响,遂将上述2万元通过蔡某某退还给徐某乙。2019年春节前,徐某乙又委托房某某将该2万元送给被告人张某甲。2019年5月,因担心区纪委调查发现,被告人张某甲又委托房某某将该2万元退还给徐某乙。
3.2017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得知该村**组组长刘某某儿媳翟某某获得上级创业奖金1万元,便以借的名义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并承诺第二年再给其儿媳申报奖金。
4.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收受徐某甲转帐人民币0.5万元,并为徐某甲解除与**村承包合同提供帮助。
5.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三次收受**村土地承包人陆某甲人民币1.1万元及3000元购物卡,并为陆某甲在缓交承包土地租金、清除承包地上的树木等提供帮助。(1)2017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其**邮局对面的家中收受陆某甲所送3000元购物卡;(2)2018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其**邮局对面家中收受陆某甲人民币5000元;(3)2019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家园小区家中收受祟某某人民币6000元。
6.2017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收受**村**组村民刘某某VOVO X9 手机一部,并为刘某某承包德太村卫生间工程提供帮助。
7.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三次收受个体老板房某某人民币5.4万元,并为房某某承接**村土地平整、五支渠疏浚等工程提供帮助。(1)2017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村部办公室里收受房某某所送人民币4万元;(2)2019年年初,被告人张某甲收受房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3)2019年春节前一,被告人张某甲在收受房某某所送人民币0.4万元。
8.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甲以借为名向向树苗批发商陆某乙索要人民币1.5万元,并为陆某乙向**村销售树苗提供帮助。
9.2016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收受原**村自来水厂承包人刁某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并为刁某某水厂终止经营补偿上提供帮助。(1)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家中收受刁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2)2016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家中收受刁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底主动到**街道办说明收受刁某某3万元事实,在该案立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本案的其他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宿某某监察委员会提取的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陆某甲、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别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岚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宿某某**镇**家园**栋**室家中,联系方式:1515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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