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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组织卖淫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2019年11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和潘某某(已判刑)在钦州市钦南区**路**号**酒店**楼合作开设了“**养生会所”。张某甲和潘某某在经营“**养生会所”过程中,招募多名妇女到会所提供色情服务和卖淫活动, 以此营利。张某甲和潘某某雇请龙某某、梁某甲、周某某(均已判刑)负责“**养生会所”的日常管理工作。2016年1月9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养生会所当场抓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某某某、李某某、韦某某、梁某乙、、马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周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乙

2020年3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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