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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组织卖淫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21955********,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12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鞍山街的雅足足疗店内,招募并组织张某乙、孙某某、耿某某等三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张某甲对卖淫女进行编号和排班管理,卖淫所得由张某甲与卖淫女三七分成。

案发后,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汤某某、张某丙、孙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王某某、耿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张某乙辨认赵某某、张某乙辨认王某某、孙某某辨认张某丙、赵某某辨认张某乙、张某丙辨认孙某某、王某某辨认张某乙;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和控制多名卖淫女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海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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