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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镇**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众恩”网络理财平台,以给予高息、提成、奖励的方式,积极发展下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甲层级为四级,发展下线三十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张某甲病例;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驻马店中心医院刑事诉诉医学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高息、提成、奖励为诱饵,发展下线,引诱他人参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西平县**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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