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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8〕8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6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被告人张某乙(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深圳**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 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乙授意公司技术人员研发改进成为新型的传销模式“**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又称“**汇新经济生态系统”)。通过**汇会员登录平台的共享互助系统,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要求注册会员花费300元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并向会员收取100元排单费,变相收取门槛费;通过布施(又称赠与)与受助系统返利100%至150%的高额返利形式以及提取2%至6%的管理奖的形式,欺骗引诱更多的人成为“**汇”会员,“**汇”是一个典型的传销组织。截止目前,张某乙等人创建的“**汇众扶互生系统”共发展会员75层598万余人,骗取财物高达116亿余元,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被告人张某甲按照传销组织架构,于2016年10月19日通过网络加入“**汇”组织,并加入其上线桑某某(女,汉族,44岁,新疆哈密人)组建的“**汇哈密群”微信群,在微信群内经过“**汇”头目张某乙及高层管理人员的“洗脑”后,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将其子付某甲,其女付某乙、付某丙,前夫付某丁等人发展成为“**汇”下线会员。随后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给身边的朋友、同事、老乡大肆宣传“**汇”组织,为骗取他人信任,谎称其五六个月就可以赚取六七万元,百分百真的,同时被告人张某甲依托手机微信平台,在昵称为“爱心传递姐妹群”的微信群内大肆转发“**汇”相关视频、图片等资料,并给微信朋友分享“**汇”头目张某乙及高层管理人员刘某某等人录制的有关“**汇”的录音、视频等宣传资料,在被告人张某甲的虚假宣传和鼓动下,多名受害人交钱加入“**汇”组织。2017年前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武山县遇到朋友马某某、张某丙、窦某某等人,其乘机对上述人员口头宣传“**汇”组织,并将他们发展成自己的下线会员。截止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共发展**汇下线会员7层47人。

经聘请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甲在“**汇”会员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

    张某甲(身份证号6205241965********)的登录用户名为zxy8889, ID为200449,属于普通用户,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 年10月19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3层,其下级网络有7层,47个会员账号。该账号共完成8次赠与,累计240000元,7次受助,累计266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0个,剩余善种子0个,已支出善心币148个,剩余善心币6个,已支出善金币200个,剩余善金币2006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6000 元,管理钱包剩余2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书;4、书证;5、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致使众多下线会员蒙受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生海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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