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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3********,汉族,中专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年底,被告人张某甲与蒋某某(另案处理)被“辽宁省长耕集团有机肥”传销团队大团队长宋某某(另案处理)发展成为传销组织成员。该传销组织以销售盘锦长耕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为名义(口头称要实物也可以给,不要实物可存公司),采用设立福利奖、推荐奖、代数奖、报单奖等奖励制度,要求参加者投资成为公司的会员。投资模块由A网和B网组成,投资7000元,可以成为三星会员,1000元进入A网,6000元进入B网。投资35000元成为四星会员,5000元进入A网,30000元进入B网,依次类推。会员投资后可以连续得到44个工作日的返款,每个工作日得到B网投资额4%的返款,44个工作日出局,也可以选择不出局,在原点位进行复投,复投可以继续按照原比例得到福利奖返款。会员投资后,推荐新注册会员加入可以得到代数奖和推荐奖。代数奖为推荐1名新注册会员可以得到排在下面4代会员的奖励,推荐2名可以得到排在下面6代会员的奖励,推荐3名可以得到排在下面8代会员的奖励,推荐4名可以得到排在下面10代会员的奖励。获得代数奖的比例为:1至10代奖励金额分别为该层级会员B网投资额福利奖日分数的10%至1%,推荐4人为一个周期上限,代数奖的封顶数额为本人B网投资金额的3倍。报单奖为报单中心每报一单给3元的奖励。以上所说的百分比奖励需要扣除一些税、爱心基金等。

张某甲加入传销组织之后,积极宣传并发展吴某甲、吴某乙、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下线。在其位于原酒厂附近租住处设立报单中心,接受投资者报单并解答疑问,对仙居片区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2017年4月份左右,张某甲在“长耕集团有机肥”投资群内号召投资人购买长耕集团的股权。张某甲、吴某乙、郑某某积极推广“长耕集团有机肥”,并发展胡某某、万某某、崔某某等人参加“长耕集团有机肥”传销活动。其中张某甲发展层级9级以上、线下人员60余人。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仙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前科查询,银行交易记录、投资数据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王某某、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以投资有机肥为名,要求参加者投入资金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从下线处获得返利,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焕富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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