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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4197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组织关系不明),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佛山市南海区****新城**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底,江西省**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某甲(已判刑)通过与张某乙、陈某甲、罗某甲(均已判刑)商谈为公司解决经营资金,尔后,廖某甲同意了张某乙策划的“内测**达农业模式=消费增值模式”方案,主要内容是制作手机APP商城,以消费商品返利的形式吸引人员注册投资。同年10月底左右,张某乙向廖某甲推荐被告人张某甲为操盘手,被告人张某甲与廖某甲签订协议,担任江西省**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实为“内测**达农业模式=消费增值模式”的总裁,全权管理行政、人力资源、技术、财务、业务。2017年11月1日,“内测**达农业模式=消费增值模式”正式推出运行,以廖某甲为总组织领导、被告人张某甲为总裁,张某乙、张青(已判刑)、陈某甲、罗某甲、王某甲(已判刑)等人为市场区域负责人、陈某乙(已判刑)为讲师、廖某乙(已判刑)为财务主管,侯某某(已判刑)为商城APP后台管理人员的组织、领导下,对外自称江西省**达农业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简称**达华南分公司,无注册),推广“内测**达农业模式=消费增值模式”,吸引人员加入注册成模式会员消费投资。因资金链断裂,2017年12月11日“内测**达农业模式=消费增值模式”停止运营后,多数会员未实现返现。经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达商城会员总数为28327人,会员层级为39层,会员投资采购成功支付订单42909条,支付成功累计金额151391422.31元,取得非法传销收入112042807.89元。

“内测**达农业模式=消费增值模式”运作具体方式是:以江西省**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推广“**达商城”手机APP,吸引人员凭推荐手机号注册成为“**达商城”手机APP会员,注册会员可以通过支付宝、网银等方式支付购买柚子、酒等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商城商品投资消费金额(部份会员收到购买的货物),每个会员账号实行以1000元为倍数,20000元封顶在商城消费,会员投资金额后有2. 5倍的积分返还(平台内测期30天2. 5倍,后期2倍),后每天按2%递减方式积分返现金到会员个人账号,1积分等于1元钱,返完为止,每天返还的积分可以复投,复投积分返现跟原投资消费模式返现一样。会员注册投资成功后可以推荐新会员加入,商城任意一注册会员(自己)可以得到发展三层下线(一代、二代、三代)会员的积分返还奖励。自己的下线一代、二代、三代会员的消费金额分别以6%、8%、6%的积分返还给自己,如果自己的消费金额(10000元以上除外)低于自己下线单个会员的消费金额,只能以自己消费金额的相应6%、8%、6%比例返还积分。自己的三代会员可以继续发展下线会员,但自己的三代会员的下线消费金额不能按比例返给自己,即三代为终极模式。另外,“内测**达农业模式=消费增值模式”设消费业绩奖,市场负责人推广的相应团队消费业绩达到一定金额、排名,可以获得汽车、手机等奖品或等值奖金。直推15名会员,会员消费总金额100万元以上成为区代;直推15名会员,会员消费总金额300万元以上成为市代;直推15名会员,会员消费总金额600万元以上成为省代;分别获得团队新增业绩总金额1%、2%、3%的奖励。

被告人张某甲是决定、操纵、推广宣传管理“内测**达农业模式=消费增值模式”运营的主要人员,根据廖某甲的授意审核市场领导人的奖励发放等事宜,对经营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有关键作用,从传销款中非法获利44.88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情况、归案情况、前科情况说明、合作协议、刑事判决书、会员分红情况表、2017年11月**达公司工资表、部分市场领导人奖励提报单、市场反馈申请表、**达(华南)分公司员工花名册: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甲、侯某某、张某乙、廖某乙、陈某乙、张某丙、付某某、陈某丙、阳某、苏某、卢某某、缪某某、喻某某、晁某某、陈某甲、罗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司开[2018]会鉴字第03001号)、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赣警院鉴(数)[2018]7号);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推销商品为名,发展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此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文新

检察官助理:黄  琦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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