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居住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赚多多”网络平台的名义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单价为3980元的手机及手机软件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向社会宣称与百度、搜狐、网易、新浪、腾讯等各大搜索引擎合作,开展广告销售运营及广告推广服务工作,靠点击量和浏览量赚取广告费,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发展下线层级达到八级,累计下线人数319人。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6月1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后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玉华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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