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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76********,汉族,初中二年级辍学,务工,户籍在龙岩市**区**乡**号,住龙岩市**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龙岩市凤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经杨某甲、杨某乙(均另案处理)介绍,投资20000元(人民币,下同)加入“中国民族品牌网”传销平台,杨某甲帮其注册账号**1976,高某甲(已判决)将其置于杨某乙线下。后张某甲使用其本人及他人身份证注册多个账号,伙同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厦门翔鹭大酒店、福州世纪金源大酒店、龙岩天子温泉酒店、龙岩荣顺大酒店、福安万豪酒店、寿宁廊桥大酒店等地,以参与招商会分享成功经验等方式发展下线,鼓动他人加入“中国民族品牌网”,并以高额回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其先后发展了会员叶某甲(已判决)、黄某甲、徐甲、杨某丙、张某丁、范某甲等多人,张某甲获得平台奖励吉利汽车1辆(已转让)。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账号**1976累计分红3065900元,下线108层,安置会员账号68368个。2019年10月25日,张某甲的家属代为向寿宁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单、刑事判决书,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江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甲及同案人杨某甲、杨某乙、叶某甲、叶某乙供述和辩解。

4.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传销组织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出部分赃款,目前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尚需抚养2名未成年子女,经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煜星

    检察官助理:齐秀芳

 

                                     (院印)

                                    2020年64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龙岩市**区**路**号,联系电话1508026****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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