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142701199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支付宝昵称“欢聚财神”。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1427011989********,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村**组,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村**组,无业。支付宝账户134****8995、464****11@qq.com,昵称“泰山”。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427241996********,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村**组,现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区**村**组,无业。支付宝账户134****3586。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427241997********,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镇**村**组,现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镇**村**组,无业。支付宝账户152****5680,昵称“哈麻批”。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荆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1427241997********,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镇**村**组,现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镇**村**组,无业。支付宝账户132****0455,昵称“猪头表情符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427011994********,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巷**号,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巷**号,无业。支付宝账户137****4406,昵称“小浪浪”。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原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427241997********,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镇**村**组,现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镇**村**组,系临猗县**公司合同工。支付宝账户176****9203,昵称“某男”,微信昵称“怀旧”。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翟某某、赵某某、荆某某、张某乙、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发现代理星力联盟旗下的“星力捕鱼”赌博游戏可获取巨额利润,即联系星力联盟客服,以2万元的代理费获得“星力捕鱼”赌博游戏代理。后张某甲先后租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网虫客栈及盐湖区恒大绿洲小区6号楼1单元2402室,招聘被告人翟某某、荆某某、赵某某、原某某为业务员,成立工作室代理“星力捕鱼”赌博游戏。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因担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即关闭山西省的工作室,与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批捕在逃)共同出资在缅甸第四特区小勐拉万豪酒店租赁房屋,购买工作手机,成立工作室,雇佣被告人翟某某、荆某某、赵某某、原某某、张某乙充当业务员,继续代理经营“星力捕鱼”赌博游戏。翟某某等业务员以平台客服人员的身份,使用各自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及张某甲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收取玩家的充值,并负责给玩家上下分及资金结算。所得赃款除去房租及业务员工资等运营成本后,由张某甲、马某某、李某某三人平分。
2019年5月份,苏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现住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下载星力捕鱼赌博游戏APP“月神”,注册账户,用本人微信(账号sx****06353)及支付宝账户(账号153****5536)先后多次通过扫码的方式向张某甲工作室业务员提供的户名“张某乙”、“赵某某”、“马某某”等收款二维码充值在该平台赌博,共计输掉266925元。
2019年5月份,高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镇**号)通过手机玩赌博游戏“希腊神话”过程中,向赵某某支付宝账户“哈麻批”、张某甲支付宝账户“欢聚财神”、原某某支付宝账户“某男”、原某男微信账户“怀旧”、荆某某支付宝账户(名称为一个猪头图案)等转账共计307499.82元。
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每人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翟某某、荆某某、赵某某、原某某、张某乙分别获利4万至8万元,上述人员将所得钱财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翟某某、荆某某、赵某某、张某乙、原某某明知“星力捕鱼游戏APP”系赌博平台,为以营利为目的,张某甲、马某某等人出资代理该赌博平台,翟某某、荆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原某某为获取利益收取玩家充值及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锋娟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翟某某、荆某某、赵某某、张某乙、原某某现羁押在杨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拾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