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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021969********,汉族,大专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幢。因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021973********,汉族,高中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村**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0********,汉族,高中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施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案发,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先后在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耀城广场及广益路世贸中心B座开设门店,在未经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以及召开线下推介会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承诺还本付息,与被害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出借资信与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合同》等合同,公开吸收公众存款14亿余元,涉及4000余人,造成损失1.2亿余元。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甲担任嘉兴分公司负责人,涉及吸收公众存款11.2亿余元。2016年8月起,被告人施某某担任大团队经理,涉及吸收公众存款8.9亿余元。2016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担任门店经理,涉及吸收公众存款8.2亿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施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案发后,民警追回善林金融嘉兴分公司资产126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赃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活动邀请函、宣传册、债权转让协议书、pos机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乙、莫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施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施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资金达14亿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1.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吸收数额达11.2亿余元,被告人施某某吸收数额达8.9亿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吸收数额达8.2亿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施某某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磊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施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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