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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3人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阜南县人,户籍地阜南县**镇**村**组**号,现住颍上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阜南县人,户籍地阜南县**镇**村**号,现住颍上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阜南县人,户籍地阜南县**镇**村**组**号,现住颍上县××××××。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05时许,在颍上县**镇**工地上,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夫妇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正在该楼上干活的被告人张某乙、唐某某下楼,被告人唐某某持械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追撵殴打,致被害人李某乙受伤。经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沈某某、万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唐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故提出对张某甲、唐某某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张某乙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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