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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5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何永贵,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8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1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5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蒋亿豪,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0324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西全州县**村委**村**号。2019年1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6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11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09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11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9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5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 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8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4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丰顺县**镇**村**。

被告人徐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11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

被告人李朝志,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070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2017年6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6月21日刑满释放。

上列十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何永贵、蒋亿豪、徐某甲、庞某某、徐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罗某某、徐某丙、李朝志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张某甲、何永贵、蒋亿豪、徐某甲、庞某某为牟利,雇请被告人徐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罗某某、徐某丙、李朝志,同案人李某乙、张某丙(均另案起诉)为工作人员,在本市白云区清湖村、东平村等地点开设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赌博的赌场。2019年12月29日0时许,上述人员在本市白云区**路广州市**有限公司办公室开设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赌博的赌场,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当日该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资、赌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任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何永贵、蒋亿豪、徐某甲、庞某某、徐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罗某某、徐某丙、李朝志及同案人李某乙、张某丙的供述;

5、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何永贵、蒋亿豪、徐某甲、庞某某、徐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罗某某、徐某丙、李朝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永贵、蒋亿豪、徐某甲、庞某某、徐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罗某某、徐某丙、李朝志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永贵、蒋亿豪、李朝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张某甲、何永贵、蒋亿豪、徐某甲、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徐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罗某某、徐某丙、李朝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张某甲、何永贵、蒋亿豪、徐某甲、庞某某、徐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罗某某、徐某丙、李朝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甲、何永贵、蒋亿豪、徐某甲、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徐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罗某某、徐某丙、李朝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转春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何永贵、蒋亿豪、徐某甲、庞某某、徐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罗某某、徐某丙、李朝志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十八册及光盘五张。

3、缴获的赌具,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十三份。

5、本案为与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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