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等六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5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57********,汉族,初中文化,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栋**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楼**栋**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里**排**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9********,汉族,高中文化,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道**里**栋**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5********,汉族,职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道**里**栋**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0********,汉族,初中文化,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道**里**栋**门**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张某乙、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组织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名义,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层层发展下线会员。根据“***”平台设定的规则,会员完成注册,通过实施投资、发展下线会员、晋升高级会员等方式赚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张某乙、毕某某等人先后在2016至2017年间,通过网络注册成为“***”组织会员,在“***”平台上通过“管理奖”、“布施”、“受助”等方式赚取非法利益,并通过积极宣传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对于该组织的迅速扩散起到了一定作用。

被告人张某甲的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属于“*****”,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其下级网络有8层,229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8次赠与,累计351000元,15次受助,累计4107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种子235个,剩余*种子69个,已支出**币1241个,剩余**币27个,已支出*金币7270个,剩余*金币38744个,管理钱包已支出41700元,管理钱包剩余2714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700元。

被告人钟某某的账户创建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属于“**用户”,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5层,其下级网络有7层,134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4次赠与,累计12000元,3次受助,累计139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种子14个,剩余*种子0个,已支出**币64个,剩余**币1个,已支出*金币0个,剩余*金币466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3700元,管理钱包剩余560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的账户创建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属于“**用户”,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6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118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4次赠与,累计12000元,3次受助,累计145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种子27个,剩余*种子1个,已支出**币102个,剩余**币6个,已支出*金币0个,剩余*金币1171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2800元,管理钱包剩余851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

被告人冯某某使用其丈夫“丰某某”的身份信息创建账户注册会员,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属于“**用户”,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1层,其下级网络有4层,94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8次赠与,累计24000元,7次受助,累计311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种子3个,剩余*种子0个,已支出**币10个,剩余**币0个,已支出*金币0个,剩余*金币590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4700元,管理钱包剩余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元。

被告人张某乙的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属于“**用户”,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5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47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1次赠与,累计249000元,10次受助,累计2723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种子43个,剩余*种子2个,已支出**币272个,剩余**币5个,已支出*金币4180个,剩余*金币14911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4800元,管理钱包剩余2391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800元。

被告人毕某某的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属于“**用户”,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0层,其下级网络有4层,44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2次赠与,累计36000元,11次受助,累计54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种子26个,剩余*种子0个,已支出**币210个,剩余**币1个,已支出*金币0个,剩余**币1923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2900元,管理钱包剩余5130元。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冯某某、张某乙、毕某某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丰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张某乙、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张某乙、毕某某积极参加“***”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内部组织规则进行投资并获利,积极宣传并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张某乙、毕某某属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冯某某、张某乙、毕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张某乙、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振兴

王晋军

检察官助理:黄  玮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