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等八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4岁,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82********,回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次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乡**村**号。2007年11月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市中区**庄**村**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9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9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天桥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齐河县**街道**村**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法某某、王某乙、郝某某、孙某某、崔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3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法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乙又纠集被告人郝某某、孙某某、崔某某等人,在本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新居**号楼**单元**室等处,采取滋扰、纠缠等手段对被害人侯某甲(男,29岁)进行跟踪贴靠,扰乱其正常生活。其中,张某甲安排法某某、王某甲等人在侯某甲家中长期居住;安排张某乙给法某某等人送饭;安排王某乙纠集郝某某、孙某某、崔某某等人在侯某甲家中居住数日。

同年10月2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机床二厂路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次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甲、法某某、张某乙到案;同年12月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同年12月9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同年12月2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乙到案;2020年1月4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崔某某到案。

案发后,侯某甲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侯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侯某甲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法某某、王某乙、张某乙、郝某某、孙某某、崔某某等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玉杰

检察官助理:周子宇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法某某(联系方式:1337531****)、张某乙(联系方式:1303171****)、郝某某(联系方式:1845319****)、孙某某(联系方式:1876971****)、崔某某(联系方式:1839682****)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