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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人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官陂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12月28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官陂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决定对张某乙相对不捕,同年9月2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诏安县霞葛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决定对江某某相对不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官陂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官陂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决定对张某丁存疑不捕,同年9月2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乙想通过开设一个“1.2.3.4.5.6”的赌场赌博赚钱,便纠集被告人江某某及张某甲、张某丙一起合股开设赌场,张某乙和张某甲商量后,决定赌场每股份出资2000元,张某乙、江某某分别占2股份,张某甲占5股份,张某丙占1股份,共计10股份,张某甲合计出资11000元(除了张某甲自己股份出资10000元,另为张某乙出资1000元),江某某合计已出资4000元,张某丙合计已出资2000元,由张某乙负责管理赌资,提供赌场的赌具及用品并负责管理赌场及赌场赌资,江某某主要负责赌场坐庄摇骰子及吃赔。该赌场于2019年7月7、8日左右的一天开始先在诏安县官陂镇彩霞村竹苞楼一块空地聚众赌博,赌场开设几天后,被告人张某丁在张某甲的邀请下也参股到该赌场中,由张某甲转让了0.5股份给张某丁,赌资由张某甲先出,让张某丁和江某某一起负责坐庄摇骰子,期间,张某乙偶尔也有摇骰子。该赌场后搬迁至诏安县官陂镇彩霞村长崛一块荔枝园空地上继续聚众赌博。赌场开设期间,在赌场一次分红过程中,张某丁分得赌场盈利400元,张某甲分得赌场盈利3600元,张某丙分得赌场盈利800元,张某乙和江某某均各分得赌场盈利1600元。经查,赌场开设期间,参赌人数累计达29人。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主动到诏安县官陂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8月19日主动到诏安县官陂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主动到诏安县官陂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丙于2019年11月7日主动到诏安县官陂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丁于2019年8月20日主动到诏安县官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 张某戊等30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江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江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江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9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江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江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金真

代理检察员:沈雯悦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江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现均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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