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019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019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2019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丁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诈骗罪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身为饶平县**镇**村干部,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明知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扶持政策、没有实际落实改造或改造结果不符合验收标准等情况,仍为上述3户出具贫困证明、填写申报表格、伪造房屋改造照片等材料后上报,并故意隐瞒事实通过验收,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05万元。
案后,上述7.05万元赃款已被全部退回。
(二)职务侵占罪
2016年至2017年期间,**镇**村委会从2015、2016年度该村危房改造户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中提留共165000元到村集体,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利用担任该村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从中侵占100000元(每人分得25000元),并将14000元分给村干部张某四、张某五、张某六、张某七。
2017年年底,上述赃款已被全部退回。
2019年9月12日、12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经传唤分别到三饶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伙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案后已将赃款全部退回,酌情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判处一年半以上三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丁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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