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4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现住庐江县**镇**家园**区**栋**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现住庐江县**镇**家园**区**栋**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另案处理)在东顾山林场的祖坟祭祀烧纸时,因疏忽大意不慎失火,造成林场森林火灾,三人在扑救未果后逃离了现场。经庐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东顾山国有林场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为7.1公顷,其中无立木林地0.8公顷、有立木林地6.3公顷。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东顾山林场森林火灾林木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89821元。
被告人张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受害林木测算情况等;2、证人张某丙、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因疏忽大意,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张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方式:张某甲1395663****、张某乙1312235****。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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