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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二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一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至2017年6月间,田某甲(已判决)在保定市徐某区**镇**村自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将部分非法吸收的存款出借给张某丙、田某乙等11人,共计368.4万元。

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挪用田某甲所吸收存款中的300万元与田某丙合伙经营工程车,后经营不善。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田某丙串通,隐瞒300万元实际去向。

2017年6月13日,田某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张某甲、张某乙向相关债务人索要欠款,得款346.4万元,张某甲将其中200万元出借给王某某(后该笔款项被公安机关扣押)。张某甲联系部分储户,以先偿还部分欠款为诱饵,一方面要求相关储户交回全部存单并出具存款已支清证明,另一面为储户另行出具欠款证明由储户留存。张某乙将相关存单、证明、退还明细统计提供给办案机关,田某甲案提起公诉后,上述虚假退赔情况被人民法院采信,判决对田某甲酌情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10日,张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交的退款证明显示60名储户的358.8225万元存款已全部退清。后查明,60名储户应退存款367.5285万元,实退171.81万元,尚欠204.7185万元,其中仅23名储户足额获得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志伟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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