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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三人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27241987********,汉族,大专毕业, 务工,住河南省太康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01041997********,汉族,中专毕业, 务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02231984********,汉族,初中毕业, 务工,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经补查,于2019年7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乙、孙某某经预谋后,在本市二七区**路**广场**座**楼**室,由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华通科技”APP,以做“货币兑”为名招聘业务员,通过微信、探探等社交软件招揽客户,以炒外汇收益快、有专业老师指导为由,伺机引诱客户下载该APP,并由被告人张某乙冒充老师诱骗客户向该APP内充值,以买涨买跌的方式骗取客户钱财,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14000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将被告人张某乙抓获,于2019年2月24日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黄某某18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供述;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手机支付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代理检察员:刘  杰

   二○一九年九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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