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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十五天,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安阳市殷某某芳林街水利局家属院南院将该小区的部分通信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导致该小区用户通信中断。经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确定,该小区通信业务属于网间业务属性,电缆被破坏导致网间通信全阻,影响范围达180户*300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牛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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