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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破坏交通工具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纳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5********,穿青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纳雍县张家湾张家湾镇**砂石厂与纳雍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雍市政公司纳雍市政公司”)就“8.28”张家湾张家湾镇普洒村地质灾害安置点重建项目的砂石供应事宜签订订砂合同。后被告人张某甲与易某某、李某某、邱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个体运输户通过**砂石厂股东李某某等人推荐,并经纳雍市政公司纳雍市政公司同意,参与为该项目承运砂石。

2018年1月底,贵州珙桐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贵州珙桐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珙桐物流公司珙桐物流公司”)接手该项目的建材运输业务后,决定将砂石运费单价统一下调,并告知参与承运的相关个体运输户,在同等条件下由当地人优先承运,若不愿意继续承运,珙桐物流公司珙桐物流公司将另行安排运输车辆和人员。被告人张某甲与易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得知砂石运费单价下调的情况后,认为单价太低,运输下来不划算,就没有继续参与运输砂石。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与易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共谋决定采取在公路上放置钢钉,扎坏珙桐物流公司珙桐物流公司砂石运输车辆轮胎的方式,恐吓并挤走运输人员,继而达到向珙桐物流公司珙桐物流公司施压,将砂石运费单价恢复原价,其继续为该项目承运砂石的目的。后被告人张某甲与易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在邱某甲经营的**厂切割焊接好锐利钢钉后,将锐利钢钉分别放置在砂石运输车辆必经的普洒村干田组某某砖厂旁和普洒村水营组某某住房旁公路路段后离开。当天下午,珙桐物流公司珙桐物流公司运输人员刘某某吴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经过上述路段时,分别被锐利钢钉扎坏两条轮胎和一条轮胎。经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吴某某两人被扎坏的三条轮胎价值人民币2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及另案易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私利,伙同他人采取在公路上放置自制锐利钢钉的方式破坏行驶中的汽车轮胎,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及车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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