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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9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商场***服装店,趁店员不备,盗走两条裤子。后张某甲随即来到该商场二楼***服装店,趁店员不备,盗走一条裙子。后张某甲又返回***服装店,趁店员不备,盗走四条裤子。

2020年5月12日18时许,张某甲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商场***专卖店,趁店员不备,盗走一条裤子。来张某甲随即来到该商场**楼***服装店,盗走该店两件上衣。

2020年5月19日19时许,张某甲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商场*楼***专卖店,趁店员不备,盗走店内七件上衣。

2020年5月20日18时许,张某甲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商场*楼***专卖店,趁店员不备,盗走店内一条裤子。 

2020年5月22日18时许,张某甲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商场***店***专卖店,趁店员不备,盗走店内两条裤子。后张某甲随即来到该商场***服装店,趁店员不备,盗走两件上衣。

2020年5月23日13时许,张某甲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商场***专卖店,趁店员不备盗走一件上衣。后张某甲随即来到该商场***服装店,趁店员不备,盗走一件上衣。接着,张某甲离开****商场,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商场店***专卖店,盗走一件上衣。 

2020年5月24日19时许,张某甲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商场店**专卖店,趁店员不备,盗走一件上衣。后张某甲随即来到该商场负一楼热风服装店,趁店员不备,盗走一件上衣。

以上被盗衣服合计27件,根据标牌价格,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7546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园**栋**楼抓获张某甲。后在张某甲的住处扣押被盗衣服20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服装20件照片及辨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等十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某乙监控视频截图照片及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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