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9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5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7000元,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罪);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6000元,202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公寓内,采用爬窗、破坏防盗窗的方式,进入该公寓内1幢1单元101室被害人徐某某的家中进行盗窃,窃得珍珠项链、珍珠手链、玉挂件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67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失窃报告;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等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霞
检察官助理 管忱恺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逮捕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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