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盗窃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8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乡**村**号。2004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0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窃得被害人王某甲放于**号家中的金色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989元)、金色戒指一只(价值人民币1883元)以及被害人王某乙放于横塘社区*区**号**家中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等财物。

2019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经微信联系证人张某乙,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将苹果6Splus手机一部、oppo R11手机一部、金色耳环一对、金色戒指一只卖于张某乙。

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凭证、发票、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贵金属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  瑶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