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路**号,现住饶平县**镇**村。2018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5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29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同案人张某乙(另案处理)以饶平县新洋养殖场、饶平县远雁养殖场、饶平县东洲养殖场三个专变用户向广东电网潮州饶平供电局报装养殖用电。经批准后,被告人张某甲和同案人张某乙合伙出资架设了高压电线,并私下成立了饶平县黄冈镇东风埭电组,后向东方埭养殖户供电。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和同案人张某乙未经饶平供电局批准,先后在东方埭私自架设了三台变压器分别直接驳接于10KV东溪线#28杆(青菜埠堤墘)、#38杆(西堤角弯堤墘)、#42杆(西堤角弯下沟墘)以及直接驳接到饶平县供电局东方埭2号配电房的50KVA变压器低压端上,于2015年至2018年9月期间,通过该四处变压器分别进行窃电,后供电给东方埭养殖户以赚取电费。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经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10KV东溪线四处窃电点: #28杆(青菜埠堤墘变压器)、#38杆(西堤角弯堤墘变压器)、#42杆(西堤角弯下沟墘变压器)和2号配电房窃电的总量为1155233kwh;窃电涉及电费金额为人民币738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在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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