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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盗窃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41984********,汉族,文盲,农民,黑龙江省孙吴县人,现住郓城县**镇**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将城乡客车停放在郓城县某某镇北花园停车厂内,其在车上休息时,被告人张某甲趁机将张某乙放在中控台上的一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郓城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盗窃现场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佀同方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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