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C区5号楼一楼东户车库,将车库的卷闸门拉起,破坏车库推拉门挂锁挂扣,将放在车库内的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100元人民币)盗走。张某甲随后将该辆电动自行车骑至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小树林公园附近,将该辆电动自行车以四百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过的一对男女。
另,经查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因盗窃被公安未央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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